今天给各位分享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承担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无权代理中的善意相对人是什么意思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2、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还包括表见代理,在前面所说的三种情况下,法律后果由代理人(即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的人)承担。如果是表见代理的话就由被代理人承担。
3、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因此该种附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应是有效的。
4、《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无权、越权代理的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5、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7、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8、《合同法》第四十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
1、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这条规定了恶意串通及其法律后果。
3、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4、这条规定了三种无权代理的形式,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以及法律后果。
5、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6、这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7、因此,从法条即可看出,一般情况下,恶意串通情况下,代理人一般是具有代理权的,而表见代理,事实上行为人也是无权代理的,只是有了权利外观,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而确认代理行为有效。
8、因此,正如题主所说,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确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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