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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经济来源,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
2.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遗属,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齐发给;
3.死者生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
4.无依无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高限金额的基础上加发20元;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能超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额。
1、遗属补助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2、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申请人需要证明供养人的死亡原因,例如提供死亡证明等文件。
3、被供养人符合年龄或残疾条件:被供养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4、-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
5、-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
6、-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
7、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与死者的关系,例如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等文件。
8、申请人无生活来源: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无生活来源,例如提供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文件。
9、申请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同地区的遗属补助政策可能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了解并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职工去世后,由其符合供养的直系亲属向逝者原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初审,根据有关政策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呈报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附遗属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等书面材料报送组织人事部劳资福利科;
3、组织人事部对上报表格、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
4、对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确定供养标准后通知财务处执行;
5、享受供养的遗属去世后,应即时通知劳资福利科;
6、享受供养的遗属每年必须向劳资福利科提供当地派出所出据的本人生存证明(每年2月28日前)或遗属已年满18周岁仍在继续学习(不包括军队院校)的证明(每年7月31日前),否则停发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因工死亡的,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2、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受抚养人;
3、家属完全丧失了工作能力,没有收入来源。被扶养人死亡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符合条件时,不能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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