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会计法实施细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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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会计法实施细则最新)

一、会计法2023最新实施细则

1、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3、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4、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

1、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实施会计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3、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其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或者代理其下属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4、第八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的代理记账资格,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5、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形成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6、第十七条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1、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2、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含中央在京单位人员)。北京市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4、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5、(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6、(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7、(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8、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9、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10、参加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到北京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

11、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1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13、第七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1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15、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区域内区属单位及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16、市级行政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级企业集团总公司,按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17、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18、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19、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20、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指南,及时进行内容更新,并在网站公布。

21、第九条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22、(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

23、(二)参加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高级研修班学习、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24、(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面授、网络教育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25、(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26、(五)市、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27、会计人员可自愿采取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各种形式取得的学分可以累积。

28、第十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9、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30、第十一条参加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31、(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32、(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3、(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34、(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35、(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36、(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37、(七)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38、第十二条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会计法实施细则

1、目前还没有制定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为了细化会计法的相关内容,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行为,财政部先后印发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2、同时相关省市财政厅也出台了与此相关的办法,如山东省实施会计法办法。

五、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场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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