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权法院通知原告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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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权法院通知原告后怎么办)

一、比如有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中,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并不可能发生矛盾,如果原告向二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最先立案的法院有管辖权,后立案的法院就不再有管辖权了。如果二个法院之间有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一个法院管辖。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现在法院打官司在那家告都行吗

1、不是,要有管辖你这件案件的法院,才可以到该法院起诉。

2、《民事诉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7、(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8、(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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