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屋出租出去的时候是需要和租赁人签订租赁合同的,而且这个租赁合同在杭州地区还需要到房管局备案,那么具体的办事地点又在哪里?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文安法律网小编已经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

一、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在什么位置
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凯旋派出所(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街道景县路129)办证办事中心窗口。
二、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
第六条,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之流动人口信息。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在杭州地区要办理自住房的出租登记手续,需要在当地的派出所的办事中心进行办理手续,之后租赁合同还需要到房管局做房屋的备案手续,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咨询可以致电文安法律网在线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