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和采矿权登记管理办法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非油气已提交经评审备案的资源量范围、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探矿权除外)。
1、第一步:确定申请勘查范围。勘查范围用勘查区块拐点处的经纬度表示,经纬度坐标须是15秒的整数倍,且不能超过40分乘40分。
2、第二步:确定探矿权是否可以申请。做法是到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申请勘查范围内是否已有其它矿业权(探矿权或采矿权),或申请在先、并且已被矿管部门受理的情况;如果勘查范围发生重叠,则重叠部分不能参与申请探矿权。请注意:1)有些矿种可以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取得探矿权,但也有例外(附件一);2)对于跨省、外商投资、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勘查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等勘查项目,须到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申请探矿权(附件二)。
3、第三步:委托地勘单位编定勘查设计,并准备公司营业执照、资金来源证明、委托勘查合同等材料(附件三、四)。将上述材料综合起来,用电子报盘软件生成探矿权申请书(附件五)。
4、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由于各地、各级矿业管理部门所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尽相同,可到当地主管部门详细咨询,按照他们的要求,同时提交纸质与电子版材料,其中电子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公告规定中的标准》制作。
关于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