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军人落户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部队落户口需要什么材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军人因复员、退伍、转业到地方,应向拟迁入地派出所申报落户。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回原籍凭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异地安置凭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公安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1、退伍军人拿着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1寸近期免冠照片6张、退伍证或复员证及复印件(2份),去社保机构。
2、(一)材料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一式三份,县民政局安置办、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
3、(二)资格审核: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及服役证明材料交县安置办审核,安置办审核并填写其服役情况后,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4、(三)参保登记:参保人持县民政局安置办审核盖章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和填写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部队服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到县社保处四楼副主任室复核签字并加盖印章,领取养老保险手册,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缴费手续,到地税征缴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5、(四)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可以从2005年1月起补缴。
6、(五)至2009年1月超过劳动年龄的军队退役人员(国家明确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除外),暂不办理。
7、(六)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请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8、(七)退役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以后,如系企业职工应由企业按月代为缴纳。
1、《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仅限士官)。
2、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接收证明信、录(聘)用合同、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证明(仅限异地安置士官、义务兵)。
3、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信》或《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济落户的)。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编号证明。
5、《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的)原件及复印件。
6、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未婚证明(仅限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济南市区的未婚退役人员)。
7、母子(女)关系证明(仅限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济南市区的未婚退役人员)。
8、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凭区民政部门证明、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到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恢复户口。参军期间直系亲属户口已迁移,可凭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缴交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
9、志愿兵异地安置,凭经户政处核准复退军人入户申请表、区民政部门证明、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缴交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
10、军转干部落户,凭组织、人事部门签发的入户证明信、市公安局户政处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军人身份证编码表、接收单位报到证明或市军转服务中心落户证明到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缴交近期1寸证件照片2张。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收原件);
3、手续完备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收原件);
4、随配偶入家庭户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以及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随父(母)入户的: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出具)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证明),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迁入集体家庭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同意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已随军的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a、《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b、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c、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办理流程1、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回原户口所在地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2、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异地安置:a、由安置地公安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作出批准决定的,未实行分局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拟入户地派出所,并通知申请人直接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同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b、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户政中队已批准的决定及移交的材料予以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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