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包括哪些内容和程序(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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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包括哪些内容和程序(立案监督)

一、立案调查留置措施

1、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这句话的意思是:因为犯罪行为嫌疑而被立案,为了更好的地查明案件事实,而采取留置措施。

2、这是一种侦查措施,目的是能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留置措施主要是防止犯罪人串供等违法行为,也有利于案件的突破,使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如何进行监督

1、第五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2、第五百五十三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3、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4、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5、第五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6、第五百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7、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8、第五百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

9、第五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10、第五百五十八条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11、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12、第五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13、第五百六十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4、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15、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16、第五百六十一条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17、第五百六十二条对于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18、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19、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公安机关。

20、第五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三、立案庭是干什么的

立案庭是承办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部门。

1.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当起诉书或者申请书被法院接受之后,需要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查和立案。

而承办立案工作的部门就是立案庭。

2.立案庭的职责不仅是承办案件进行立案工作,还要进行一系列的案件管理工作,如:分案,设置案件审理节点,维护案件程序的正常进行等等,因此对于民事、刑事和行政等一审的案件来说,立案庭的工作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

四、市场监督立案处理流程

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市场违章违法案件立案处理流程如下:

2、一,依职权监督检查或通过举报发现线索。线索来源:日常监督,接受举报,部门移送。

3、二,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根据案件线索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4、三,案件调查取证。现场勘查,抽取样品送检,询问当事人或记人,调取档案资料等。

5、五,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办案机关发出处罚告之书,听证等。

6、六,办案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立案监督与不立决定的监督

1、立案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公民依法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审核的诉讼活动。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3、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4、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六、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科可以监督法院立案不立案吗

立案监督一般归侦查监督科管,但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该立案而没立案,或者不该立案而立案的,公诉科也可以提出立案监督意见。

七、什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题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侦查监督是检察院对公安侦查活动进行的监督,其中包括立案监督,不应该立案而立案,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都在监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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