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和共同责任的法律规定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如下:二者债务范围不同;承担的顺序不同;发生的原因不同;是否有过错不同;依存的法律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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