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实现的方法有哪些(动产质权自什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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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实现的方法有哪些(动产质权自什么设立)

一、动产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3、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上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4、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5、第三条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7、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8、第四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9、(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10、(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11、(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12、(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13、第五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4、(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姓别、住所;

15、(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

16、第六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17、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应当根据登记事项设立《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18、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19、(三)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

20、(四)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抵押的动产;

21、(五)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物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的。

二、动产质押物管理服务是什么

1、动产质押物管理服务是指动产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用于实现动产质权。

2、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可让与的且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且不能是不特定的物。注意事项包括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规定,使用质押担保需签订书面合同,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3、动产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动产存放在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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