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导致的损失怎么办呢(员工错误导致公司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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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导致的损失怎么办呢(员工错误导致公司损失赔偿)

一、判决生效后又发现了新的损失可以再起诉吗

1、判决结案,不能再次起诉,只能申请再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4、(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5、(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6、(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7、(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8、(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签字顺序应该是怎样的

变理签字顺序是施工-监理-设计-甲方业主。不是哪方提出哪方先签字,提出方只是申请,向谁提出申请,就应该谁签字。

1、施工单位提出,应该是施工单位提出意见并签认。

2、施工单位请监理单位现场确认,监理单位表示同意申报变更,然后签认报业主。

3、业主根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意见,委托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确认变理的可行性意见,签字确认。报业主批复。

设计变更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

2、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以后所产生的效益(质量、工期、造价)与现场变更往往会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出决定。

3、工程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总概算的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但有可能超概算时,更要慎重。

4、设计变更应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背景,包括变更产生的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等。

5、设计变更必须说明变更原因,如工艺改变、工艺要求、设备选型不当,设计者考虑需提高或降低标准、设计漏项、设计失误或其它原因。

6、建设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合理修改意见,应在施工之前提出。在施工试车或验收过程中,只要不影响生产,一般不再接受变更要求。

7、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办理材料代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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