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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一块主要规定了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法之中,按照规定判处缓刑的人员需要接受社区矫正,也就是要到社区矫正中心去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2、那么如果判处缓刑的人员没有按照这个规定去报到,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会被重新受收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
7.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或者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属于漏管。
8.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通知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导致漏管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依法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
1、被判缓刑,不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的,由县级司法局应当给予警告。如果超过一个月仍不报到的,由司法局提请法院撤销缓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会被收监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2、(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7、(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8、(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9、(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10、(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11、(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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