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适用条件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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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适用条件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适用)

本文目录一览:

1、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适用条件是什么

2、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适用

3、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

4、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如何?

一、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在抗辩性质上具有延期性和消灭性的双重属性。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并非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样,仅属于延期的(一时的)抗辩权,它同时还具有消灭的抗辩权属性,并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

只要先履行一方有...

二、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适用

我国合同法吸纳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本文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拟就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

三、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立法本意,是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中止履约权”和“合同解除权”两项不安抗辩权利。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不仅具有延期的(一时的)抗辩权属性,同时还具有消灭的抗辩权属性,并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只要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即可行使中止履约权,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并有权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以防止因自己履约后对方不能对等给付而造成损失。权利人中止履行后,不安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转化为消灭的抗辩权,权利人依法可以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和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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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如何?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如何

不安抗辩权行使之后会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此即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那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如何或者说体现在哪些方面?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不安抗辩权产生于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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