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怎样办理深圳居住证办理流程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深圳办理居住证的条件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居住三个以上的人员。如果是来深圳居住三个以上,并在社区登记,携带身份证,证件照片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户籍科申请居住证,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
1、第一步:打开支付宝,在搜索框里搜索“证件照带回执”,然后会出现很多选项,例如“掌上证件照”,小编只尝试了第一个“证件照带回执”。
2、第二步:进去之后,首先要把定位改成深圳才可以,出来的回执单才是深圳的,才可以用。然后选择立马拍照,进去之后往下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关业务-这里可以选择居住证或者是社保卡都可以,身份证,居住证和社保卡三者是通用的,(记得选择带回执的,不然只能得到照片,若是不小心失误仅是拍到了照片,没有回执,那么可以看方法二)或者是修改完定位之后,直接往下拉,就可以看到居住证或者社保卡了,点击进去,直接进入拍摄页面。
3、第三步:拍摄完成之后,通过检测之后,支付,等着短信提醒,再把照片和回执直接下载就行;若是需要高清的,可以把照片和回执发到邮箱,就搞掂啦。
按照《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且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士居住证条件;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从事文化艺术创作;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以上条件均可申请深圳市居住证。
1、首先按照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向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提出申请,系统出具受理回执。然后领取证件,申领人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其申请时选定的居住证受理点领取。
2、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七条
3、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4、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5、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6、(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7、(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8、(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9、(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10、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11、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12、(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13、(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
14、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15、(一)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16、(二)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
17、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18、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
19、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申报义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0、(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九条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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