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范围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债权的效力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什么是特定之债的效力范围和债权的效力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1.种类物之债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而特定物之债在标的物灭失时就会发生履行不能。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
2.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
3.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1、债权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2、《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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