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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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司法适用)

本文目录一览:

1、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

2、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司法适用

3、 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怎么区分

4、 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之比较

一、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

在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原则上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发生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而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之实现时,如仍强迫先履行一方先为履行,则必然有悖公平原则。为避免先行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蒙受损害,有必要设置一项特别制度以提供法律救济。该特别制度在大陆法体现为不安抗辩权制度,在英美法则体现为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承继了大陆法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同时也吸收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的若干灵活性。笔者拟在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中来分析我国合同法的立法选择。一、不安抗辩权按...

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司法适用

【内容摘要】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在理论上众说纷坛,但具体在实践中如何操作仍然面临很多问题。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探析两制度的司法适用,从而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功能。【关键词】: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双务合同、解除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的两个重要制度。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一项传统的制度,而预期违约则起源于英美法系,是由英美法系判例法中逐渐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但在立法目的、制度功能方面两制度有许多相似之处,因而我国许多学者从理论角度将两者进行比较,众说纷坛,莫衷一是。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的角度逐一探析这两个制度的使用条件及具体操作程序,以便能使这两个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

三、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怎么区分

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怎么区分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

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

四、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之比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自我保护手段。经济交易中存在很大风险。在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原则上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发生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而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之实现时,如仍强迫先履行一方先为履行,则该当事人可能有不能获得对待给付之风险,则必然有悖公平原则。而不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避免自己履行债务之后得不到对方履行,危及自己利益的风险。默示预期违约系指于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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