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从本案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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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从本案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本文目录一览:

1、 从一起案例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2、 从本案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3、 从本案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4、 从本案看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适用

一、从一起案例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2004年4月27日,山东省东营市某化工公司与阜新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购销货物为60吨,单价12500元;接需方电话通知送货;结算方式为5吨铺底,滚动付款(化工公司的解释为第二次货物到达验收时付第一次的货款,第三次货物到达验收时付第二次的货款,以此类推),货到两月内结算所有货款;合同履行期限从2004年4月27日到2005年4月27日止。合同签订后,2004年4月29日化工公司向装饰公司发货10吨(仅发货一次),装饰公司收货,此后装饰公司也未通知其发货,2004年7月1日装饰公司付款2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后化工公司以装饰公司预期违约不付余款为由于2004年11月14...

二、从本案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案情] 2004年4月27日,山东省东营市某化工公司与阜新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购销货物为60吨,单价12500元;接需方电话通知送货;结算方式为5吨铺底,滚动付款(化工公司的解释为第二次货物到达验收时付第一次的货款,第三次货物到达验收时付第二次的货款,以此类推),货到两月内结算所有货款;合同履行期限从2004年4月27日到2005年4月27日止。合同签订后,2004年4月29日化工公司向装饰公司发货10吨(仅发货一次),装饰公司收货,此后装饰公司也未通知其发货,2004年7月1日装饰公司付款2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后化工公司以装饰公司预期违约不付余款为由于2004...

三、从本案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案情]2004年4月27日,山东省东营市某化工公司与阜新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购销货物为60吨,单价12500元;接需方电话通知送货;结算方式为5吨铺底,滚动付款(化工公司的解释为第二次货物到达验收时付第一次的货款,第三次货物到达验收时付第二次的货款,以此类推),货到两月内结算所有货款;合同履行期限从2004年4月27日到2005年4月27日止。合同签订后,2004年4月29日化工公司向装饰公司发货10吨(仅发货一次),装饰公司收货,此后装饰公司也未通知其发货,2004年7月1日装饰公司付款2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后化工公司以装饰公司预期违约不付余款为由于2004年1...

四、从本案看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适用

意见分歧:一、乙公司抽逃资金的行为使其丧失了履行能力,这种行为能够清楚的表明其不向甲公司履行合同,应该成立预期违约,可以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甲公司应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得直接解除合同。

解析: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条为预期违约的法律依据。预期违约本为英美民法典上的制度,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即明确否认合同的效力,合同他方则可以在履行期限之前主张对方违约而获得救济。预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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