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哪些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今天给各位分享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哪些义务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负有哪些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负的义务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种情况并非当事人恶意所为,而是在经营中力所不及,或者经营不善而造成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后果。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该方当事人极有可能无力清偿债务,因此,先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其意图是十分明显的,是严重的默示预期违约(笔者在下文将解释之)。在这种情况下,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仍按照合同的约定先履行给付义务,则有可能使自己的债权不能实现,造成自己的损失。因此,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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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8日,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有限公司通过传真签订了订货合同,约定德国某公司向我国某有限公司购买强力胶143280卡,金额总计为35964美元,装运期为收到30%电汇保证金后30天内,70%余额收到提单副本后5日内电汇付清;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2002年11月25日,德国的某公司给我国某有限公司发传真提出希望该公司能尽快生产一个20英尺集装箱。2002年11月26日,我国的该公司发给德国公司传真,表示将按照德国的公司于2002年11月25日的传真生产。2002年12月7日,我国的该公司发给德国公司关于胶水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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