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及于债务人(担保债务人不能偿还时,担保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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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及于债务人(担保债务人不能偿还时,担保人偿还)

一、担保合同中担保人还款后可否向另一个担保人主张权利

就一个债务有多个保证人,而这些保证人又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的,此时才会出现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能直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而是应该先向债务人追偿,再就债务人无法偿还的部分向其他保证人按约定份额追偿,没有约定份额的平均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是不是都是主债务人

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尚欠债权人债务没有偿还,并且有担保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共同主张权利,债权人主张权利不局限为债务人。

三、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并存时,债权人能否同时向抵押人与保证人主张权利,还是二者只能选一

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并存时,债权人不能否同时向抵押人与保证人主张权利。2、《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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