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基层法院行政诉讼管辖权)

大家好,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基层法院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基层法院行政诉讼管辖权)

一、起诉政府部门去什么法院

1、起诉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在政府部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如果是起诉县级政府,则要去县级政府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4、(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5、(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6、(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为什么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对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行政管辖权和管辖范围的区别

1、行政管辖权基本含义是“听审和裁决”的权力。在英国它始终是一个使用不严格,含义非常模糊的概念。英国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管辖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管辖权是指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一切行政权力。狭义管辖权指行政机关对于某事是否具有处理和决定的权力。行政机关对某事首先要有狭义管辖权,然后方能行使其权力。行政机关超越狭义管辖权,只是实质越权中的一种情况。

2、管辖范围则是这个权力能使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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