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累犯什么意思(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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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累犯什么意思(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吗)

本文目录一览:

1、 毒品犯罪累犯什么意思

2、 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吗

3、 毒品犯罪一般自首是怎么认定的

4、 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换算是怎样规定的

一、毒品犯罪累犯什么意思

一、毒品犯罪累犯是怎样的

持毒品犯罪累犯观点的人认为,毒品累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其理由是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该条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规定含义相同,因而在性质上应当视为相同的特别累犯,并进一步举证说该规定在罪质条件、主观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四方面的性质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之性质相同。其立论依据是否充分可信,值得考虑。

一般认为,特别累犯又称特殊累犯或同种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后,又犯与此同一之罪或同类之罪的犯罪分子。要弄清该条是否为特别累犯的规定,必须首先理解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是:

1、前提条件。依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无论普通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前提条件都是后罪发生在前罪的...

二、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吗

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吗

数量并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对量刑的酌定情节的把握。犯罪情节是处罚的一个重要根据。有法定情节的,应当依法处罚,没有法定情节,但有酌定情节的,一般也可以作为处刑的依据。酌定情节是法定情节的必要补充,就酌定情节而言,根据不同案件可以从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退赃、赔偿损失等方面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酌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即应对其从轻处罚。

毒品的含量与量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5种犯罪行为的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实践情况纷繁复杂,完全不考虑毒品含量,可能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实现量刑公正。特别是近年来,毒品案件出现一些新情况,使法院量刑时不能不...

三、毒品犯罪一般自首是怎么认定的

毒品犯罪一般自首是怎么认定的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可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殊形式的自首,它们的构成条件有所不同。

(二)一般形式的自首

一般形式的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而尚未归案之前的自首,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成立一般形式的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这是一般形式的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其核心是强调犯罪人投案的自觉性。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而尚未归案之前,自行向有关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听后有关机关处理的行为。

2、犯罪分子在自动投案以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一般形式自首成立的必要条件。

四、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换算是怎样规定的

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换算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与种类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毒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但是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计算毒品数量的换算标准。国际上通常依据毒品的构成成分、毒性、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将不同的毒品进行数量换算,通行的换算公式为:

1克海洛因=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4000克咖啡因或罂粟壳

=20克鸦片

=2克吗啡

=5克可卡因盐

=0.05克可卡因碱

=5克安非他明

=20克杜冷丁

=1000克大麻

=1克苯环派定(致幻剂)

=10克麦角先二乙胺(致幻剂)

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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