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司法考试2017卷三19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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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司法考试2017卷三19题)

一、2013年犯罪适用哪一年刑法

1、个人觉得案件发生于2013年以前持续到2013年的(包括案件尚未处理或已经着手处理但尚未处理完毕),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应该按照今年1月1日新生效的刑事诉讼法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2013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

1、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防止“暗箱操作”、司法腐败。共22个条文,6月1日开始施行。针对假立功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六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这是继中央政法委年初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司法部决定对相关案件倒查三年之后,政法机关的又一重要举措。

2、司法解释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特别针对假立功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3、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4、最高法要求,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六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5、孙军工: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

6、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表示,最高法将下发《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实行备案审查的通知》,就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要求予以明确,下半年重点检查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

7、宫鸣:发现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这类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从严追究责任。

三、第五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辩论赛辩题2013

1、第五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辩论赛的辩题是“是否应该废除死刑”。

2、因为死刑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这一辩题具有现实意义和广泛的社会关注度。

3、废除死刑可以保护人权和人道主义,减少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并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4、但同时,死刑也被认为是对恶性犯罪的威慑,废除可能导致罪犯滋生和社会安全问题。

5、该辩题既需要从法律、伦理、人权、社会保障等多角度探讨,也需要考虑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历史和政治等因素。

6、因此,它是一个十分复杂和精彩的辩题,给参与者和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启示。

四、对于法院司法建议书的答复怎么写

1、司法建议回复函没有具体的格式,只需要将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落实并回复即可。

2、以下给出一个司法建议回复函范文,根据实际修改:关于对XXXXXXX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XXXXXXXXX卫人民法院:贵院武法建[2013]2号司法建议书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谢贵院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于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局十分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组织全体卫生监督员认真讨论学习,要求在今后的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举一反三,提高办案质量,现回复如下:1、注重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查获的违法当事人的名片、门诊登记本等可以作为证据的,进行现场拍照或录像,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对医疗机构人员资质的调查中,将调查的过程记入案卷如卫生部网站查阅的情况等。2、进一步规范事先告知书(听证书)的填写。在填写法律条款的同时,填写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强制使用的格式化文书除外)。事先告知书(听证书)上载明的违法行为事实与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所载明的违法行为事实表述一致。

3、注重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的把握。违法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经营者系X字号业主,并载明其身份信息。

五、2013修改后的民诉法全文

1、第一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3、第二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继续审理。

4、第三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已经完成的送达,仍然有效。

5、第四条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但下列情形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6、(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7、(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

8、第五条2013年1月1日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但人民法院2013年1月1日尚未作出保全裁定的,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期限。

9、第六条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10、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11、(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12、(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13、(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4、第七条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2013年1月1日尚未审查完毕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

15、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6、本规定所称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决定》施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2013年诈骗罪管辖权司法解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2、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

3、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七、2013年受贿立案标准是多少

受贿罪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这是我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刑事网站给你摘取的,应该算是最新的了哦,因为这个事务所在西南地区都是首家只办理刑案的律师事务所,他网站上的内容算是比较权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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