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补偿分为几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如何赔偿)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土地使用权补偿分为几种情况下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土地使用权如何赔偿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土地使用权补偿分为几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如何赔偿)

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解读是怎样的?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十七条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了的,可按处理决定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农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三条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津、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军事设施用地(含靶场、试验场、训练场)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依法接收、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施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第三十三条国家水利、公路设施用地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线。

第三十四条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商被驻单位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分别确定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此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一九八二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第四十一条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法人之间合并,依法属于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办理划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

第四十五条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中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础,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23年度安徽省工业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一、2021年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21年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可以参考2020年6月29日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集体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所在乡镇(街道)的区片综合地价。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二、2021年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1、合肥市:Ⅰ区片149500元/亩,Ⅱ区片121500元/亩,Ⅲ区片99000元/亩,Ⅳ区片91300元/亩。

(1)长丰县:Ⅰ区片47960元/亩,Ⅱ区片44160元/亩,Ⅲ区片43200元/亩。

(2)肥东县:Ⅰ区片48500元/亩,Ⅱ区片46500元/亩,Ⅲ区片44900元/亩。

(3)肥西县:Ⅰ区片48900元/亩,Ⅱ区片44460元/亩。

(4)庐江县:Ⅰ区片45000元/亩,Ⅱ区片43070元/亩。

(5)巢湖市:Ⅰ区片47900元/亩,Ⅱ区片45980元/亩。

2、淮北市:Ⅰ区片54700元/亩,Ⅱ区片52700元/亩,Ⅲ区片50700元/亩。

(1)濉溪县:Ⅰ区片48400元/亩,Ⅱ区片46700元/亩。

3、亳州市谯城区:Ⅰ区片48600元/亩,Ⅱ区片46100元/亩。

(1)蒙城县:Ⅰ区片46600元/亩,Ⅱ区片44400元/亩。

(2)涡阳县:Ⅰ区片46600元/亩,Ⅱ区片44300元/亩。

(3)利辛县:Ⅰ区片46600元/亩,Ⅱ区片44400元/亩。

4、宿州市埇桥区:Ⅰ区片51560元/亩,Ⅱ区片46680元/亩,Ⅲ区片43390元/亩。

(1)砀山县:Ⅰ区片49300元/亩,Ⅱ区片44300元/亩。

(2)萧县:Ⅰ区片46200元/亩,Ⅱ区片42900元/亩。

(3)灵璧县:Ⅰ区片45500元/亩,Ⅱ区片44550元/亩,Ⅲ区片43700元/亩。

(4)泗县:Ⅰ区片45800元/亩,Ⅱ区片43800元/亩,Ⅲ区片42800元/亩。

5、蚌埠市:Ⅰ区片54275元/亩,Ⅱ区片49300元/亩。

(1)怀远县:Ⅰ区片47900元/亩,Ⅱ区片46800元/亩,Ⅲ区片45040元/亩。

(2)五河县:Ⅰ区片47420元/亩,Ⅱ区片45950元/亩,Ⅲ区片42580元/亩。

(3)固镇县:Ⅰ区片47800元/亩,Ⅱ区片46500元/亩,Ⅲ区片43100元/亩。

6、阜阳市:Ⅰ区片55930元/亩,Ⅱ区片53000元/亩,Ⅲ区片48250元/亩。

(1)界首市:Ⅰ区片45180元/亩,Ⅱ区片43910元/亩。

(2)临泉县:Ⅰ区片46550元/亩,Ⅱ区片43620元/亩

(3)太和县:Ⅰ区片47480元/亩,Ⅱ区片45220元/亩,Ⅲ区片43440元/亩。

(4)阜南县:Ⅰ区片45220元/亩,Ⅱ区片43695元/亩。

(5)颍上县:Ⅰ区片48450元/亩,Ⅱ区片44100元/亩,Ⅲ区片43270元/亩。

7、淮北市:Ⅰ区片68000元/亩,Ⅱ区片63000元/亩,Ⅲ区片58000元/亩,Ⅳ区片56000元/亩,V区片53000元/亩。

(1)凤台县:Ⅰ区片56000元/亩,Ⅱ区片52000元/亩,Ⅲ区片50000元/亩。

(2)寿县:Ⅰ区片49700元/亩,Ⅱ区片45900元/亩,Ⅲ区片42910元/亩,Ⅳ区片39780元/亩。

8、滁州市:Ⅰ区片49320元/亩,Ⅱ区片47960元/亩,Ⅲ区片46460元/亩。

(1)天长市:Ⅰ区片49200元/亩,Ⅱ区片46880元/亩,Ⅲ区片45800元/亩。

(2)明光市:Ⅰ区片43860元/亩,Ⅱ区片43030元/亩,Ⅲ区片42250元/亩。

(3)来安县:Ⅰ区片47900元/亩,Ⅱ区片46600元/亩,Ⅲ区片45640元/亩。

(4)全椒县:Ⅰ区片45850元/亩,Ⅱ区片44925元/亩,Ⅲ区片43006元/亩。

(5)定远县:Ⅰ区片46474元/亩,Ⅱ区片44597元/亩,Ⅲ区片41541元/亩。

(6)凤阳县:Ⅰ区片45000元/亩,Ⅱ区片43000元/亩。

9、六安市:裕安区Ⅰ区片51191元/亩,Ⅱ区片46587元/亩,Ⅲ区片44168元/亩;金安区Ⅰ区片51191元/亩,Ⅱ区片46587元/亩,Ⅲ区片44168元/亩;叶集区Ⅰ区片42793元/亩,Ⅱ区片41612元/亩。

(1)霍邱县:Ⅰ区片46894元/亩,Ⅱ区片41930元/亩。

(2)舒城县:Ⅰ区片46439元/亩,Ⅱ区片45052元/亩,Ⅲ区片43950元/亩。

(3)金寨县:Ⅰ区片43188元/亩,Ⅱ区片42027元/亩,Ⅲ区片40443元/亩。

(4)霍山县:Ⅰ区片45936元/亩,Ⅱ区片44352元/亩,Ⅲ区片41382元/亩。

10、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区Ⅰ区片72617元/亩,Ⅱ区片69407元/亩,Ⅲ区片65516元/亩;博望区Ⅰ区片51150元/亩。

(1)当涂县:Ⅰ区片50710元/亩,Ⅱ区片48059元/亩。

(2)含山县:Ⅰ区片46811元/亩,Ⅱ区片45282元/亩。

(3)和县:Ⅰ区片48473元/亩,Ⅱ区片45282元/亩,Ⅲ区片44285元/亩。

11、芜湖市:Ⅰ区片61200元/亩,Ⅱ区片59000元/亩,Ⅲ区片47200元/亩。

(1)芜湖县:Ⅰ区片47900元/亩,Ⅱ区片47100元/亩,Ⅲ区片46200元/亩。

(2)繁昌县:Ⅰ区片49200元/亩,Ⅱ区片47500元/亩,Ⅲ区片45700元/亩。

(3)南陵县:Ⅰ区片47200元/亩,Ⅱ区片44600元/亩,Ⅲ区片43400元/亩。

(4)无为市:Ⅰ区片46100元/亩,Ⅱ区片45200元/亩,Ⅲ区片44400元/亩。

12、宣城市宣城区:Ⅰ区片50975元/亩,Ⅱ区片48600元/亩,Ⅲ区片46530元/亩,Ⅳ区片44460元/亩。

(1)宁国市:Ⅰ区片48200元/亩,Ⅱ区片46590元/亩,Ⅲ区片44670元/亩。

(2)郎溪县:Ⅰ区片46380元/亩,Ⅱ区片42260元/亩。

(3)广德市:Ⅰ区片48380元/亩,Ⅱ区片46534元/亩,Ⅲ区片44672元/亩。

(4)泾县:Ⅰ区片45350元/亩,Ⅱ区片43490元/亩,Ⅲ区片41960元/亩。

(5)绩溪县:Ⅰ区片44572元/亩,Ⅱ区片41706元/亩。

(6)旌德县:Ⅰ区片44700元/亩,Ⅱ区片42500元/亩。

13、铜陵市:铜官区、郊区Ⅰ区片54600元/亩,Ⅱ区片45000元/亩;义安区Ⅰ区片54600元/亩,Ⅱ区片49600元/亩,Ⅲ区片44800元/亩,Ⅳ区片41000元/亩。

(1)枞阳县:Ⅰ区片45800元/亩,Ⅱ区片43800元/亩,Ⅲ区片41100元/亩。

14、池州市贵池区:Ⅰ区片51800元/亩,Ⅱ区片48610元/亩,Ⅲ区片47800元/亩,Ⅳ区片45420元/亩。

(1)东至县:Ⅰ区片46700元/亩,Ⅱ区片43400元/亩,Ⅲ区片42400元/亩。

(2)石台县:Ⅰ区片45200元/亩,Ⅱ区片43100元/亩,Ⅲ区片42100元/亩,Ⅳ区片41000元/亩。

(3)青阳县:Ⅰ区片46400元/亩,Ⅱ区片43900元/亩,Ⅲ区片42100元/亩。

15、安庆市:Ⅰ区片60501元/亩,Ⅱ区片59115元/亩,Ⅲ区片55743元/亩,Ⅳ区片52775元/亩。

(1)桐城市:Ⅰ区片49800元/亩,Ⅱ区片46800元/亩,Ⅲ区片44800元/亩。

(2)怀宁县:Ⅰ区片46080元/亩,Ⅱ区片43380元/亩,Ⅲ区片41100元/亩。

(3)潜山市:Ⅰ区片44250元/亩,Ⅱ区片42850元/亩。

(4)太湖县:Ⅰ区片43550元/亩,Ⅱ区片42480元/亩,Ⅲ区片41400元/亩。

(5)宿松县:Ⅰ区片43540元/亩,Ⅱ区片42750元/亩,Ⅲ区片40710元/亩。

(6)望江县:Ⅰ区片44700元/亩,Ⅱ区片43900元/亩,Ⅲ区片43100元/亩。

(7)岳西县:Ⅰ区片42240元/亩,Ⅱ区片41670元/亩,Ⅲ区片41100元/亩。

16、黄山市:屯溪区Ⅰ区片55900元/亩,Ⅱ区片55000元/亩,Ⅲ区片52000元/亩,Ⅳ区片49800元/亩;黄山区Ⅰ区片45400元/亩,Ⅱ区片43400元/亩,Ⅲ区片41100元/亩;徽州区Ⅰ区片48200元/亩,Ⅱ区片45700元/亩,Ⅲ区片44400元/亩,Ⅳ区片42500元/亩。

(1)歙县:Ⅰ区片45000元/亩,Ⅱ区片43400元/亩,Ⅲ区片42400元/亩。

(2)休宁县:Ⅰ区片45900元/亩,Ⅱ区片44700元/亩,Ⅲ区片43000元/亩,Ⅳ区片41800元/亩。

(3)黟县:Ⅰ区片45700元/亩,Ⅱ区片44400元/亩,Ⅲ区片42800元/亩,Ⅳ区片41000元/亩。

(4)祁门县:Ⅰ区片44400元/亩,Ⅱ区片43500元/亩,Ⅲ区片42600元/亩,Ⅳ区片41800元/亩。

三、民法典2023农村土地补偿款的规定

1、通常情况下对宅基地进行征收的时候,是按照计算公式来计算补偿费用的,其中宅基地补偿公式具体如下:

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公式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3、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般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补偿总计两项。

关于土地使用权补偿分为几种情况下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flfg/481299.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