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承担侵权责任?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有哪些?今天给各位分享学校侵权补充责任之反思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有哪些、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是什么、一般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学校侵权补充责任之反思
一、由学校侵权补充责任案件引发的问题
学生张某平时就与校外无业人员接触,并曾经因为与外来人员一起勒索本校学生,受到学校处分。一天,张某正在学校上课,校外无业人员朱某来到学校,将张某叫出教室,在教室外的走廊上,与张某口角后,将张某打伤。学校老师发现双方口角后动手打架等出面劝止,没有奏效后拨打了报警电话。事后,张某的监护人将学校诉至法院,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让外来无业人员朱某擅自进入学校,导致张某被打伤,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失。在这里,学校确实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恶意外来者,故存在管理上的漏洞,从法律上讲,也即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所以法院认定其有过失行为,判定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朱某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最后由学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当加害人对受害人造成明显的损失时,即使加害人已经尽到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也应当对损害负责。在中国民法学界,常常将其与无过错责任等同。至近现代,严格责任已被作为一项责任标准确立。它适用于所有人对动物的责任、产品责任等等。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一样,是一种责任标准,但是它对行为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过错责任的要求。过错责任只需要尽到一般人的注意就可以证明自己无责任。但是严格责任则不能因此而免责。从英美国家规定的免责事由看,严格责任实际上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责任形态。它类似于过错推定责任,即推定加害人对造成的损害有过错,但是允许加害人自己提出反证证明损害是因为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或者自然原因等引起的。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责任的教育...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的行为,应适用民法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两者的特点和区别如下:
(一)侵权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员,施工单位或者人员,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产品质量法里规定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等。
(二)主观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也就是故意或...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作了法律评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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