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主要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法律后果?今天给各位分享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法律后果、对追偿对象的正确认定是实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关键、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几点理解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4、 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几点理解
[摘要]: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是各国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的问题。因为有限责任制度之确立意味着公司债权人不能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三种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方式。然而,由于我国公司法存在着许多缺陷,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方式所应起的作用受到影响和削弱。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法中的地位,我国公司法应适应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国际化、现代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扬弃不利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确定某些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原则,以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关键词]:公司债权人,基本方式,法律缺陷,保护制度完善传统理论认为,公司债权人和...
一、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法律后果
其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
【关键字】保险代位求偿权投保人被保险人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
被告:**快可物流有限公司。
2004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单1份(保单号PYDL200431000000,凭证号067082),约定投保人为被告;被保险人为中原油田石油勘探局钻井一公司;运输工具车号沪A9443挂;被保货物名称为绞车壹付;运输方式为公路汽运、启运地上海东川路、目的地上港九区;启运日期2004年3月24日;保险金额人民币280万;保险费率1‰、保险费2,800元。原、被告约定的保险条款系原告印制在保单...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形式,是指法律赋予债权人制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权利,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一种措施。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债权人代位权做了规定。笔者通过对实践中存在的关于代位权行使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期达到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正确解决代位权纠纷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关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问题《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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