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问题,以及和民事诉讼参与人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是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第八十五条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八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人。通常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具体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对刑事案件被告人负责经济赔偿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作为被控诉一方的当事人依法享有民事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和承担当事人的一切义务。
附带民事诉讼发生在刑事案件中,属于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而普通民事诉讼只是单纯的民事案件。二者区别联系简要总结这么几点:
1、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不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普通民事诉讼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2、对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会调解先行,调解范围和数额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受其他限制,若调解不成而由法院判决,判决金额不得包含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对因驾驶机动车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除外;
3、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诉讼的,同上处理方式。
可以明显看出,法律对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责任明显轻判,理由无非这么几个:首先,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属于打了不罚、罚了不打;其次,减轻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亲属的经济压力,一个人犯罪其他人还要生活,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第三,之所以对驾驶机动车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判赔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是因为该赔偿金通常由保险公司承担。法律在照顾被告人的同时也为安抚被害人想尽了一切可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2、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4、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5、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6、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7、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另行起诉的区别有:
1、诉讼费方面,另行起诉法院预收诉讼费诉讼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收诉讼费。
2、精神抚慰金方面,另行起诉是可主张精神抚慰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能主张精神抚慰金。
3、提起诉讼时间方面,另行起诉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后随时可提起,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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