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要件有哪些?论述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今天给各位分享行使代位权要件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行使撤销权在债权债务中法律效力的行使、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含义、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行使代位权要件有哪些
3、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含义
4、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
行使代位权要件有哪些
保全债权:代位权必须为保全债权之必要性,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亦即债权人有不能受清偿之虞时,债权人始得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之行使,目的在维持各债权人之共同担保,故该债权人本身之债权纵另有特别担保(例如抵押权、质权等),亦不妨行使代位权。
须于债务人负迟延责任:债权人之行使代位权,非于债务人负迟延责任时,不得行使,但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之行为,不在此限(例如申报破产债权之行为)。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对于本身之债权,应当行使却没有行使,而债权人之债权,即有消灭或者丧失的现实危险,进而对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产生不利影响。但专属于债务...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力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债的保全措施之一。设立撤销权制度,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以下简称“委付”),是海上保险特有的概念,是其独有的理赔方式。其英文字面意思为放弃,抛弃,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1、推定全损的含义依据上述规定,委付的前提是保险标的被推定为全损,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造成标的实际全损,但认为实...
[摘要]海上货物运输货损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中,作为原告的保险公司对非保险事故的赔付,在被告提出明确、有效的抗辩时,保险公司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一、案情
2003年1月7日,被告船务公司所属船舶承运粮油仓库托运的一批玉米1466.7吨,装港营口,卸港厦门。装货完毕当时气温约-18°C,港内水域大量结冰,无法开航。8日该船跟随外轮出港,航经冰区,冰区范围约45海里,进入冰区后,没有尽到良好船艺和谨慎驾驶的义务,导致船舶破孔,货物受损。13日该船抵厦门港卸货,14日发现舱内玉米严重结冰水湿,经勘查发现船壳水线下右舷锚链孔后约5米处出现破孔,海水从破孔进入舱内。经检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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