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有哪些?今天给各位分享可否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金融债权保全中代位权制度的确立、解析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可否行使撤销权与代位权
2、 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未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1)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及合并审理。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次债务人(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
两个和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关系。
(2)先起诉债务人,后起诉次债务人的立案受理。《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
由于企业资金的流动和投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机构的贷款,而贷款又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资产业务。因此,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相互依存联系。然而,在这种密切联系的背后,因为市场经营的风险性和一些企业有意识的不良动机,使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在运转中多年以来存在着安全危机。特别是一些企业在经营负债后,企图迟延履行或逃避债务,不行使或放弃自己的权利,造成责任财产的减少,使得金融机构即使通过诉讼之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往往落空。为了更好地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风险,笔者认为,在金融法规中,尤其是商业银行法中可以尝试规定代位权制度,以使金融机构能从法律上尽可能地获得保护债权的救济途...
【案情】
原告**保险分公司诉称:2006年1月1日,**公司与被告**仓库(被告纺织运输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一份,约定: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由被告**仓库负责赔偿损失;储存期间货物保管要求为防火、防潮、防缺损。4月6日,**公司将保存于被告的仓储物(棉花)以2000万元的保险金额向原告投保财产综合险。4月21日,该仓库发生火灾,烧损**公司所有的2-31、2-41两垛共计1034件棉花,以及因施救造成2-32、2-42两垛共计1056件棉花湿损。同日,原告委托某保险公估公司进行勘验、理算。事故发生后,**公司向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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