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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不是本人原因造成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的。
2、泰安人社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3、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4、(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6、(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一、在全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2、二、明确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3、三、强调失业保险费足额缴纳、补缴欠费、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4、四、强调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5、五、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地原则上应与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保持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对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上述企业包括注册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十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按规定在省社保局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备案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档案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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