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时效的一些知识点,和本票和汇票的区别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超过这个时效,票据权利人就不再享有票据权利,即不得再向任何人提示付款;其票据权利消灭,提示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若超过规定期限,则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行使权利。
票据的权利时效和提示付款期限无直接联系,具体某个票据在票据法上有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承兑期限),此时还可以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但是如果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此时也不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了,这张票据就相当于作废了。
我国票据法从票据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做了规定,具体是: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
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
1、没有。支票超过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不会付款了,但是出票人仍然在承担付款责任。因为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时效是自出票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后,出票人可以不付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3、(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4、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5、(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关于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时效,本票和汇票的区别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