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有什么规定(由一则案例引发的代位权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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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有什么规定(由一则案例引发的代位权制度思考)

本文目录一览:

1、 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有什么规定

2、 由一则案例引发的代位权制度思考

3、 由一则案例引发的代位权制度思考

4、 由本案谈代位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有什么规定

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有什么规定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方式。将危险责任转移的一方称为原保险人,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转移危险责任的一方,在保险术语上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分保接受人或分保接受公司。

我国《保险法》第29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所谓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作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派生于保险...

二、由一则案例引发的代位权制度思考

案情:1998年底,新淮股份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将其新淮铁路支线华能电厂专用线建设工程发包给十四局,承包方式为十四局包工包料。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使用 原告的“砼轨枕”签订买卖合同。1999年3月17日,原告与物资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物资公司向原告购买10000根砼轨枕,总价款为1100000元,交货时间为6月中旬,具体时间电话联系?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于同年年底,原告按约定分几次将价值1002100元货物交付到指定地点。新淮股份公司每次将货款支付给十四局新淮项目部笋 十四局新淮项目制支付给物资公司,再由物资公司向原告 无锡恒畅支付,或者十四局新淮项目部直藩支付,...

三、由一则案例引发的代位权制度思考

案情:

1998年底,**股份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将其新-淮铁路支线**电厂专用线建设工程发包给十四局,承包方式为十四局包工包料。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使用原告的"砼轨枕”签订买卖合同。1999年3月17日,原告与物资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物资公司向原告购买10000根砼轨枕,总价款为1100000元,交货时间为6月中旬,具体时间电话联系?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于同年年底,原告按约定分几次将价值1002100元货物交付到指定地点。**股份公司每次将货款支付给十四局新-淮项目部笋十四局新-淮项目制支付给物资公司,再由物资公司向原告**恒畅支付,或者十...

四、由本案谈代位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案情】

甲欠乙10万元,丙欠甲5万元,甲在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对乙的债务。现乙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履行对甲的债务。在诉讼过程中,丙抗辩认为其与甲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案如何处理?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存有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和甲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他就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乙承担举证责任。

【评析】

要正确处理本案,主要是要准确把握代位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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