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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计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审计,也就是给拟上市企业进行审计。与一般年报审计相比,IPO审计包含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时间跨度大,综合性强,审计周期长。在落实IPO审计工作时,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需要做好资产净值调查、重组改制以及各类专项审计等工作,出具相关审计报表,使得业务报表数量较多,工作量比较大。
在IPO审计中,参与主体数量多,包含了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委托关系烦琐,需要在各中介部门配合下协调和沟通。保荐机构在IPO市场中起主导作用,相对而言会计师事务所在IPO审计中处于较为被动位置,可能会受制于保荐机构给出的审计建议对上市企业进行包装。
企业为了扩充自身运营规模,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一般采取IPO等方式募集资金,受利益驱动,部分企业在IPO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弄虚作假,粉饰业绩。
1、六个阶段。前期尽职调查,资产置入或置出等业务重组审计,股份制改制审计,股权结构调整审计及验资,申报财务报表审计,股票上市。
2、审计是对资料作出证据搜集及分析,以评估企业财务状况,资料及一般公认准则之间的相关程度作出结论及报告。
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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