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承运人怎样才能免责呢(承运人适航义务与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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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承运人怎样才能免责呢(承运人适航义务与免责)

一、承运人的责任是什么

订立水上货物或旅客运输合同或者实际执行其中全部或一部分运输的一方当事人。在我国,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参见《海商法》第42条。承运人的权利

3、维持船舶内部秩序和安全的权利。

4、享有免责权和责任限制权。承运人的责任1.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管货义务的存续期间。承运人只对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负赔偿责任。2.赔偿责任承运人在责任期间内,对不能负责的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应当负赔偿责任。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将承运人对其不能免责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灭失或者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实质上是从量的方面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我国《海商法》第六十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5.承运人的免责。

二、《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具体有哪些

1、海牙规则》共16条,规定承运人最低的责任和义务,承运人应享有的免责范围和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依照公约规定,

2、①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于航行;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载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

3、②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公约规定了承运人负责的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亦即所谓“钩到钩”,通称海牙期间。

4、公约对承运人规定了17项广泛的免责事由,其中重要的有: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免责;火灾免责;承运人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战争、罢工等免责;对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的行为免责;对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和重量的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对包装不良、标志不清或不当,对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免责。承运人对每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英镑。当事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只能高于而不能低于公约所定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承运人可以放弃公约所规定的他的权利和豁免,或增加他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约对于合同争议的管辖未作规定,对于诉讼的时效规定为,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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