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特征(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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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特征(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的应用)

本文目录一览:

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2、 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的应用

3、 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

4、 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二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其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因为其它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更不能支配债权人在债务人上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在担保物权设定的债权范围以外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减少责任财产,就会损害其它债权人的债权。因此设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则可强制性地干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亦可对债权人的到期担保物权强制干预。当债权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任由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其它债权时,其它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其它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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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的应用

债权人代位权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债的保全制度,而债的保全制度又源于债的一般担保理论。所谓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之关系一旦成立,债务人就须以其所有责任财产(包括对第三人之权利)担保对债务的履行。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任何法律规则都有“作茧自缚”的性质,其支撑理由亦构成其限制所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四:

三、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无疑,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

《民法典》

第五百...

四、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二

二、一部请求与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在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场合,相关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如果中断则又如何中断?这些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和探讨。以图2为例,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拥有1万元债权,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拥有2万元债权。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前段,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样,甲行使代位权时便只能向丙主张1万元,对于乙对丙的2万元债权而言,属于“一部请求”。以下具体分析。

代位权诉讼中,涉及到两项债权,即甲对乙的1万元债权和乙对丙的2万元债权。甲提起代位权诉讼,本身就属于对自己债权的主张,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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