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工程索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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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工程索赔的内容)

一、工程施工发生索赔的原因大致有哪些方面

施工索赔发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1.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业主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功能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完善。因而使设计难度不断增大,另一方面施工过程也变得更加复杂。由于设计难度加大,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图纸中规范使用不出差错。尽善尽美是不可能的,因而往往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需要进行设计变更,这就会导致施工费用的变化。

2.合同文件(包括技术规范)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一般在合同协议书中列出的合同文件,如果发现某几个文件的解释和说明有矛盾,可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排在前面的文件的解释说明更具有权威性,尽管这样还可能有些矛盾不好解决,如在某高速公路的施工规范中在路基的“清理与掘除”和“道路填方”的施工要求的提法不一致,在“清理与掘除”中规定:“凡路基填方地段,均应将路堤基底上所有树根、草皮和其他有机杂质清除干净”。而在“道路填方”中规定:“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凡是修建的道路路堤高度低于1m的地方,其原地面上所有草皮、树根及有机杂质均予以清除,并将表面上翻松,深度为250mm”。承包商按施工规范中“道路填方”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对有些路堤高于1m的地方的草皮、树根未予清除,而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则认为未达到“清现与掘除”规定的施工要求,要求清除草皮和树根,由于有的路段树根多达1000余棵,承包商为此向业主提出了费用索赔。这里不谈及此索赔如何处理,主要说明由于施工规范前后矛盾而产生索赔的原因。另外用词不严谨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引起工程索赔,例如“应抹平整”、“足够的尺寸”等,像这样的词容易引起争议,因为没有给出“平整”的标准和多大的尺寸算“足够”。图纸、规范是“死”的,而建筑工程是千变万化的,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它的理解也有所不同,这个问题本身就构成了索赔产生的外部原因。

3.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有人说索赔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经济效益“对立”关系的结果,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如果双方能够很好履约或得到了满意的收益,那么都不愿意计较另一方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反过来讲,假如双方都不能很好地履约,或得不到预期的经济效益,那么双方就容易为索赔的事件发生争议。基于这个前提,索赔与建筑业的经济效益低下有关。在投标报价中,承包商常采用“靠低价争标,靠索赔盈利”的策略,而业主也常由于建筑成本的不断增加,预算常处于紧张状态。因此,合同双方都不愿承担义务或作出让步,所以工程施工索赔与建筑成本的增长及建筑工经济效益低下有着一定的联系。

4.项目管理模式的变化在建筑市场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投地制。有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这些单位会在整个项目的建设中发生经济方面、技术方面、工作方面的联系和影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管理上的失误往往是难免的。若一方失误,不仅会对自己造成损失,也会连累与此有关系的单位。特别是如果处于关键路线上的工程的延期,会对整个工程产生连锁反应。对此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重大索赔。特别是采用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建设管理模式尤为明显。

二、索赔是什么意思

1、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双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2、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它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三、施工造成房屋损坏如何赔偿

工程施工,导致房屋损坏,可以由双方协商赔偿数额,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定赔偿的具体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下:

1、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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