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_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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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3、 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4、 债权债务相关知识

一、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对到期部分:债务人怠于行使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未到期部分: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某乙欠某甲4万元,到期未能偿还。某丙又因买受某乙的货物欠其货款4万元,双方约定:4万元货款某丙分两期偿还:第一期至2003年6月还2万元;第二期至2004年6月还2万元。逾期后某丙仅还2000元,其余未能偿还,某乙亦未对某丙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某甲向某乙索款无着,遂于2003年8月以某乙怠于行使债权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某丙履行所欠某乙的3.8万元债务。被告某丙答辩:欠某乙货款是实,但到期的货款只有2万元,其余2万元尚未到期,原告无权对未到期的债权行使代位权。原告某甲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

三、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行使。

【法律解读】

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都存在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

2、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事实。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3、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4、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性。

【事件经过】

去...

四、债权债务相关知识

债权债务相关知识有什么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四条【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权的行使方式】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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