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信托受托人的范围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信托人和受托人的区别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信托财产的范围可以根据我国信托法第14条的规定予以明确,该条款规定如下: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所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2、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受托人与意定监护人都有管理他人财产的权限和义务,信托受托人有更加自由地管理财产的权限。信托与意定监护相比,具有如下优势:
第一,信托受托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任何涉及信托财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行为,无需取得代理授权。第二,信托受托人享有宽松的裁量权限。但若受托人不受控制,极容易造成受益人或信托财产的损害,因此须以更强的规则措施控制受托人机会主义行为。第三,信托受托人如果违背信托目的处分财产或违背管理职责处分信托财产,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委托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要求受托人恢复财产或予以赔偿。
总之,信托受托人比意定监护人享有较大处分财产的权限,为维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保护受益人,信托法对于受托人设置了较为严格的规则。
信托受托人又称“财产受托管理人”、“信托管理人”、“受托人”。信托关系中依信托意图管理被授与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受托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托经营能力的法人,可以为1人,也可以为数人,但某些国家的法律,对受托人人数设有限制。受托人有普通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和公职受托人之分。其中基于财产授与人委任而产生的受托人为普通受托人,基于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受托人为司法受托人,依政府委派而取得受托人地位的公职人员为公职受托人。受托人可以辞退委任;也可以基于全体受益人的合意或法院判决而被撤职。按照英美法观念,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即由信托条款所明确授与的,以及那些虽未明确授与但为实现信托意图所必须的财产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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