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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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什么情况会构成受贿罪,亲人私下收受贿赂算不算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根据法律规定及刑法共同犯罪理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主要是配偶及子女)共同受贿,是共同受贿犯罪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二者之间有特殊的关系,是建立在共同的财产关系上的共同利益关系。那么,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构成受贿罪共犯有哪些情形呢?1、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由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其收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教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创造各种条件的,构成共犯。2、请托人找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通过其请该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该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为其谋取了利益,近亲属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共犯。3、近亲属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财物,而共同享受的,不构成共犯。此种行为属于知情不举,依法不构成犯罪。

二、古典犯罪学派的主要理论有哪些

1、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2、贝卡利亚是古典犯罪学派的创始人之一。

3、贝卡利亚从功利主义学说出发,认为犯罪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

4、因为人们都努力寻求愉快的感受而力求避免不愉快的感受,因此,一个人犯罪与否正是在“驱利避害”、“避苦求乐”的思想指导下自由选择的结果。

5、而刑罚就是针对人们的功利思想所进行的恫吓,以迫使人们不去犯罪。

6、因此,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应是一种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法律应对什么是犯罪作出不容变更的规定,并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三、刑法构成要素和要件的区别

1、(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2、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3、(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4、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刑事辩护律师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20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以及对客观事实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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