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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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一、云南失业保险缴纳最低标准

云南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除此以外,针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将除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另外,对特困失业人员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社保补贴和最低工资标准10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2019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1670元(原标准1570元);二类地区:1500元(原标准1400元);三类地区:1350元(原标准11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15元(原标准14元);二类地区:14元(原标准13元);三类地区:13元(原标准12元)。

三、云南省玉溪市最低工资准2023年7月份是多少钱

1、2023年玉溪最低工资标准暂未公布,玉溪依旧实行2022年玉溪最低工资标准。

2、(一)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3、(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

4、(三)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元。

四、云南公益性岗位补助标准

1、为促进农村劳动力安全有序转移就业,《意见》明确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1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按省外300元/人、省内200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贴。

2、对无法外出的农村劳动力,当地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要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除当地就业扶贫车间,对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对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1名,按其发给贫困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吸纳就业奖励。

3、各地还要适度开发一批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对无法外出就业、无产业扶持的贫困劳动力予以托底安置,并将乡村公益性岗位最低补贴标准提高到800元/人/月;对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返贫”劳动力,可开发一批公益性特岗予以安置,按每月不低于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公益性特岗补贴,安置期限为6个月以内。

五、2023年云南省伤残津贴调整

1、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21年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金额低于2021年伤残津贴调整金额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2、(二)2020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3、(三)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4、(四)2020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5、(五)202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已按月领取长期工伤待遇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6、(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调整后达不到云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2021年个人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2021年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7、(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

8、(三)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4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9、(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10、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费用。

11、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应待遇。省、州(市)级经办机构要认真汇总填报《云南省2021年享受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及基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于2022年3月15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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