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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军婚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婚姻,不管是在部队举办还是在地方上举办,这都是婚礼的举办。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是现役军人,俩人登记结婚了,就是军婚。
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2)居民身分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方须就其婚姻状况进行签字声明)。
所谓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属于未婚、离婚,还是丧偶等情况。如果是离过婚的人申请结婚登记,还应出示离婚证件。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自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所有这些,都是申请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另外,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还有以下这些特别的规定:
(1)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2)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审查中如发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⑤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即确立夫妻关系。
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军人进行婚姻登记时,其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2、第一,申请。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3、(2)居民身分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4、(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方须就其婚姻状况进行签字声明)。
5、第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6、第三,登记。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检报告是军人在递交部队结婚申请时要递交的资料。军人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特殊情况加带: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参战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办理参战证,参战人员证明表由参战申请人的战友填写,参战立功证书,受奖证件,立功受奖报告,奖励卡片,经社区初审,符合条件报送街道社会事务科,经审批通过,报送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区民政局下发审批通知书。
1、民政部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
2、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执行,即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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