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标准出炉(广东省征收土地补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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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标准出炉(广东省征收土地补偿管理办法)

一、2023拆旧复垦补偿标准广东

1、在指标价款中按规定扣除拆旧复垦成本后的净收益,按5%、5%、15%和75%的比例分配给县级财政、镇级财政、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2、费用依据:粤自然资规字〔2018〕2号

3、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

4、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规范复垦指标交易使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进行复垦指标交易、使用,适用本办法。

6、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旧,是指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将闲置或废弃的农村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并退出建设用地的行为。

7、本办法所称复垦,是指对拆旧后的农村建设用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农用地利用状态的行为。

8、本办法所称复垦指标,是指通过复垦腾退农村建设用地在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需要后,节余部分流转用于安排等面积城镇建设的控制指标。

9、本办法所称复垦周转指标,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在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额度内,预先下达给地级以上市用于安排城镇建设,并用复垦指标归还的周转指标。

10、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工作开展,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拆旧复垦工作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并对复垦项目进行监管和抽查。

11、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有关部门统筹负责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和复垦工作,组织审批和验收复垦项目,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复垦项目,逐级向省报备复垦项目,并统筹本行政区域的复垦指标交易。

12、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组织实施农村旧房屋等建(构)筑物拆除,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做好已复垦土地后期管护。

13、拆旧复垦地块属地村委会(含居委会,下同)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范围内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

14、第五条建立健全全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复垦监测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数据信息,加强复垦项目实施情况监测。

15、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委会根据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本村拆旧工作,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根据本村建设用地优化布局要求统筹安排。村委会所辖范围可一次性实施拆旧,因范围较大或者农村居民点较为分散的,也可以村民小组所辖范围为单位分批次实施拆旧。村民小组所辖范围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实施拆旧。

16、第七条农村旧房屋等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拆旧范围:

17、(一)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和建筑群,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或者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筑;

18、(二)权利依法受到限制、已签订买卖合同、正在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

19、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等土地使用权人提出拆旧意愿的,经拟拆旧地块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人员通过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由村委会统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拆旧申请。

20、农户提出住宅拆旧意愿的,应当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21、第九条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拆旧申请时,应当明确拆旧后土地用于复垦的范围,并提供以下资料:

22、(二)拟拆旧房屋和所在土地实地照片;

23、(四)拟拆旧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24、(五)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销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授权委托书;

25、(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同意拆旧意见证明材料。

26、除上述资料外,拆旧涉及村民住宅的,还应当提供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子女或其他亲属同意投靠的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7、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工作程序、交易风险、价款分配政策等相关内容,并在自收到拆旧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28、对符合拆旧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实地核实,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申请拆旧范围和纳入复垦范围的地块进行实地测量,测量结果需经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拆旧房屋相邻关系人、村委会共同确认,并在所在村委会及拆旧房屋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29、公示内容包括:拆旧房屋位置、拆旧土地面积、拆旧房屋和土地权属情况、拟复垦为农用地范围和面积等。

30、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拆旧意见,并将拟拆旧房屋现场照片等信息存档备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出具的同意拆旧意见和拟拆旧房屋现场照片等信息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1、对不符合拆旧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32、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拆旧意见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拆旧,也可由村委会具体实施。

33、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拆旧工作连同复垦工作一并实施。

34、拆旧费用支出应当根据拆旧工程量情况合理确定,作为成本从复垦指标交易所得中扣除,亩均拆旧费用支出应不超过2万元。由村委会实施拆旧的,拆旧费用支出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人员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35、第十二条组织实施拆旧工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拆旧施工安全。拆旧区域内地上建(构)筑物应全部拆除并清理,拆旧后地表应无明显基础设施及废弃材料堆积物。要充分将拆旧后有历史价值或其他可重复利用价值的材料用于乡村建设,其他的废弃材料应当按照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处置。

36、拆旧区域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注意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拆旧过程中不得采取爆破、挖掘等影响文物本体安全的措施,拆旧及复垦工作过程中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37、第十三条拆旧工作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委托向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对纳入建设用地复垦范围的土地登记造册,向土地使用权人核发《退出建设用地证明书》。

38、村委会实施拆旧的,拆旧完成后,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39、第十四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有序组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合理预留农村发展建设用地,优先支持精准扶贫、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涉及的复垦项目实施。

40、第十五条农村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复垦范围:

41、(一)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的土地;

42、(二)列入已公告的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

43、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复垦地块地形地貌和周边土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复垦。

44、拟将建设用地复垦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并提交复垦项目立项申报表和复垦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

45、具备较好条件拟复垦为水田等耕地的,按《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粤府函〔2017〕272号)和《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4号)规定办理,同时还应落实本办法关于复垦项目选址、复垦信息备案等要求。

46、第十七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项目立项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复垦项目规划设计书,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复垦项目规划设计书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47、第十八条复垦项目规划设计书应包括规划设计文本、表格、图件和投资预算书。投资预算书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上述规定中没有明确的,可按当地水利工程、建筑工程有关标准编制。复垦为非耕地的农用地时,项目亩均复垦成本应不超过3万元。

48、复垦成本在复垦指标交易所得中列支。复垦为水田等耕地的,复垦成本从复垦指标交易所得中列支额度不超过3万元,复垦成本超过3万元的部分,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所得中列支。

49、第十九条复垦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书组织实施,因不可预见的情形需要进行变更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50、项目设计变更包括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变更所涉及的工程投资预算变化超过20%的设计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征求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后,报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变更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设计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51、第二十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严格按土地整治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公告制。项目测绘、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参照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52、第二十一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形成的农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的相关要求。

53、第二十二条复垦项目竣工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复垦相关标准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和同级农业农村、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参与验收的专家应从市级以上土地整治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人数按不少于3名的单数确定。

54、验收合格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验收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村委会、村民小组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无异议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验收文件。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整改。

55、第二十三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信息在复垦监测系统报备。

56、第二十四条复垦项目验收备案后,统一配发项目备案号,纳入复垦指标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将已验收复垦地块纳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予以变更。

57、第二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加强复垦项目的监管,不定期开展复垦项目抽查工作。每年抽查本地区复垦项目数量和面积不少于本年度实施项目数量和面积的10%,对有项目实施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58、第二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复垦指标的购买和出售主体,具体工作可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购买复垦指标计划,购买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59、第二十七条跨县(市、区)的复垦指标交易一律通过广州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设立的交易平台进行,实行网上公开交易。复垦指标成交后不得再转让。

60、第二十八条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拟订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

61、第二十九条需要出售复垦指标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收益分配明细表。有关收益分配明细应当在复垦项目所在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公告无异议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需要购买复垦指标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一次或分次向交易中心提出指标购买申

二、广州市十年工龄辞退补偿标准

广州市十年工龄辞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半年给半个月工资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及补贴按上述双倍标准赔偿最多给12个月,也就是说如果你工作10年就应该给你20个月工资但最多给24个月工资。

三、2023年广州十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

1、一、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条规定,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2、二、误工费根据《解释》第20条规定,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3、三、护理费《解释》第21条规定按护理人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收入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四、交通费《解释》第22条规定根据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一般按照住院时间、居住地与医院的远近程度、复诊的次数相对应。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解释》第22条规定:(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5、六、营养费《解释》第23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北京如受害人或原告主张营养费的,一般应当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来确定营养期限,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6、七、残疾赔偿金《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10%)

7、八、残疾辅助器具费《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8、九、被扶养人生活费《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十、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死亡交通事故或一级伤残是5万元,低一级别递减5000元。十级伤残赔偿5000元。

10、十一、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主。

11、十二、伤残鉴定费依照实际情况赔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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