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3、(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4、(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5、(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6、(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7、(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8、(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9、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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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和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1、“中国名酒”是指在全国评酒会中获得的荣誉称号,“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2、建国以来,我国分别于1952年、1963年、1979年、1984年、1989年,举办了五次全国性评酒会。首届全国评酒会贵州茅台、泸州老窖、山西汾酒、陕西西凤酒四款白酒荣膺“中国名酒”称号。其中茅台、泸州老窖、山西汾酒蝉联了五届“中国名酒”称号,它们作为标杆引领着整个白酒行业发展。五届全国评酒会共评选出17种国家名酒,评酒会的含金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进入九十年代,为保护“中国名酒”这一称号的权威性,国家毅然决定停办全国评酒会。目前,1952年首届评酒会的“四大名酒”和1963年第二届评酒会的“八大名酒”影响较大。
3、驰名商标在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商标法从来就没有说通用词语不能注册商标,通用词语也分什么样的通用词语,并不是不能注册的。对于商标的要求,商标法有明确规定。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2、(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3、(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6、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7、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8、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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