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专属管辖有哪些(民事专属管辖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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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专属管辖有哪些(民事专属管辖案件范围)

一、什么是管辖权呢

管辖权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即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进行管辖的权利。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二、什么情况下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规定以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诉讼;(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9)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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