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英美法系的侦查制度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英美法系的侦查制度的知识,包括英美法系的法律分类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1、侦查实验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勘验、检查笔录。
2、侦查实验是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和行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试验的一种活动。对这种试验条件、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的客观记载,就是侦查实验笔录。
3、需要指出的是,侦查实验笔录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对原始情况观察的记录,而是对模拟情况的记载。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为了查清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4、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进行侦查实验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在进行侦查实验的过程中,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侦查实验笔录要有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由于侦查实验是一种特殊的侦查行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在实践中不宜广泛地采用,通常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进行:
5、(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
6、(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7、(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8、(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9、(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10、(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
11、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
12、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13、由于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缺点是客观性较差,因此言词证据一个突出特点是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因为当事人、证人是对案件事实直接或间接的感知者,他们的陈述能够使司法人员迅速地从总体上以至在细节上把握案件的全貌,这是实物证据无可比拟的。但是,也正因为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又决定了它具有不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特点,因为,言词证据的形成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如刑事诉讼当事人因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导致他们作虚假陈述;证人也会由于受感知能力、个人的品质以及受到威胁、利诱等因素影响而不如实作证,从而使言词证据与案件真实情况不符。
1、人类社会自从有了纠纷,就产生了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人类最初的社会里,最典型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无序的同态复仇。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诉讼制度逐渐确立。在法制文明史上,不同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刑事诉讼模式和与之相适应的证据制度。而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诉讼模式和证据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和演进,其中是从弹劾式诉讼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神示证据制度为起点的,经办了纠问式诉讼模式和法定诉讼模式,最终过渡到了近现代的辩论式诉讼模式和自由心证制度。
2、一、弹劾式诉讼模式和神示证据制度
3、弹劾式诉讼模式是诉讼文明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诉讼模式,是在人类社会认识水平有限、国家与社会没有明显分离、原始民主得以在诉讼中保留的条件下产生的一各诉讼模式。其主要目的在天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与冲突,而非实现社会控制。故弹劾式诉讼模式是一种“纠纷解决式”。
4、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一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的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从弹劾诉讼模式的裁判者、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有关系的角度来看,弹劾式诉讼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
5、第一,国家无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诉讼发动实行私人告诉制度,实行“无原告即法官”,即所谓不告不理原则。一般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工被害人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只有当原告起诉后,法院才受理并审判。但是,对于某些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有些地区扩大了起诉的范围。如,古罗马、古雅典等。
6、第二,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在权利义务上对等。双方当事人各自提有利于自己的理由和证据来说服法官,并最终由法官作出判断。但是,这种平等不是绝对的,只适用于同一等级的当事人。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身份的差异可能会使他们的行为和行为的效力出现差异。
7、第三,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的地位中立、消极。法官在接到原告的诉讼后,并不主动收集证据或核查证据,只是在主持审判和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在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8、第四,在遇到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借助于神的启示和帮助。
9、第五,与我们现代的诉讼有明显的诉讼审前程序相比,弹劾式诉讼模式没有明显的审前程序,原告向法院控诉后,案件就直接进入审判阶段。
10、与弹劾式诉讼模式相适应,神示证据制度作为第一种证据制度出现在人类的历史的舞台,这是由于当时的特定社会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11、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除了当时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认识能力极度低下,以及符合了奴隶主统治阶级“神权统治”的要求外,最主要还是与当时的弹劾式诉讼模式相适应。由于在弹劾式诉讼中,法官并不积极追求对案件客观真实的查明,而更关心如何解决纠纷,并使处于利益相对状态的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自己的裁判,而无所不知公正的神意启示就成了最佳的手段。
12、在神示证据制度下,人们期望通过神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然而虚幻中的神是无法自动呈现在人们的面前维护正义、主持公道的。因而人们便创造了各种形形色色的证明方式,且于不同地区、国家的宗教信仰和图腾崇拜有很密切的关系,主要有诅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和十字形证明等。
13、但是神示证据制度的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它试图通过一种超自然的力量来判断诉讼证据的真伪,不可能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将案件的处理寄托在神灵启示上,也不可能对案件的事实得出科学的结论。随着社会的进步,神的力量必将被世俗力量所代替。
14、二、纠问式诉讼模式和法定证据制度
15、中世纪早期,在欧洲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弹劾式诉讼,随着王权的加强,纠问因素逐渐加强,中世纪后期,纠问式达到了巅峰。
16、所谓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与“纠纷解决式”的弹劾式诉讼相对,纠问式是“社会控制式”,其主要有以下特征:
17、第一,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的控告,而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侦、控、审职能合一。享有司法权力的官员一旦发现有犯罪发生,即有义务主动追究犯罪,并进行审判,中世纪后期虽然出现了专门进行侦查和起诉的检查机关,但法院仍然领导侦查、审查、起诉,同样拥有追诉的职能,这导致了司法官员权力极度膨胀。
18、第二,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论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下,被告人并不是享有辩护权的诉讼主体,作为犯罪嫌疑人,一旦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就必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甚至有罪的责任。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这是纠问式诉讼的最显著的特点。
19、第三,程序的密秘性。在纠问诉讼中,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辩论,审判通常不公开进行,判决主要从审讯被告人书面记录或被告人口供为根据,因此这种审判方式,是书面的间接的。我们中国今天的诉讼模式和这种很相似。
20、从整个诉讼的过程看,诉讼的中心在审前准备阶段,而不是庭审阶段。法官在庭审阶段前已经对所获取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且判决主要依据是侦查阶段的被告人的口供笔录,故其诉讼的中心应当为审前阶段。
21、在欧洲中世纪实行纠问式诉讼时,在证据方面采用的为法定证据制度。所谓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意义,法官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衡量证据的可靠程度,并作出判断结论,而不能按照自己的认识来分析和判断证据的制度。其主要有以下特征:
22、第一,为公式化的证据证明力规则。在法定证据的制度下,法律预先对各种证据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各种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而一般情况下,将证据分为完全的证据和不完全的证据,且证明力也不同。法官在法定证据制度下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演算数学公式一样被动而机械的根据证据规则计算证据证明力,并据此认定案情。”
23、第二,为形式化的证据证明力规则。在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律对证明力的规定,是根据一些形式化的因素确定的。它将被告人口供作为最完全的证据,只要有了这种证据,即可以定案。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即可构成完全的证据,而不考试证人本身的一些问题。
24、第三,为等级化的证据证明力规则。它深受封建等级特权观念的影响,对不同的人证言的证明力作了不同的规定。如,显贵的证言要优于普通人的证言,男子的证言要优于女子的证言,等。
25、第四,残酷的证据证明力生成规则。由于法律过分强调被告人的口供,因而办案人员为了获得这种“证据之王”,便会不择手段,刑讯逼供就成了当然的现象。
26、第三,辩论式诉讼模式和自由心证制度
27、资产阶级革命使诉讼制度的发展推进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逐步产生了近现代的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两大诉讼模式相互吸引,相互借鉴,出现了许多的共性,特别是现代社会,这种共性更加明显。我们亦可称之辩论式的诉讼模式,其较之纠问式诉讼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
28、第一,起诉与审判分离,审判程序的启动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刑事案件的侦查由警察机关或由检查机关指挥警察进行。法院不再承担控诉犯罪的职责,而是专门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
29、第二,实行“司法独立”,审判权只能由法官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30、第三,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肯定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有权保持沉默,严禁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权利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31、第四,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三者同为诉讼主体,控辩双方在平等地位上互相对抗,法官居中裁判。
32、法定证据制度自16世纪在欧洲大陆确定,盛行了两人多世纪,到19世纪中叶,其已经失去了威信,为自由心证制度所取代。
33、自由心证制度的确定是历史的进步,其主要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适用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包括陪审员自由判断,而法官或陪审员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基于他的理性和良知对案件事实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而内心确信必须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34、纵观各个时期的诉讼模式与证据制度,都有其深刻的时代烙印,都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而也正是因为它们的时代性,所以必将为新的诉讼制度所取代。诉讼模式和证据制度是在不断的发展的,其制度的设立越来越科学与合理。而当今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还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故我们应从各个诉讼模式和证据制度中汲取精华,为我所用,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完善,推进我国法制化的进程。
1、钓鱼一般指钓鱼执法英文entrapment,缩写为e?m
2、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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