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开户柜员有责任吗(冒用身份证开户银行柜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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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开户柜员有责任吗(冒用身份证开户银行柜员承担)

一、公司员工冒名顶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必须存在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的冒名行为;

2、必须是用于获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三个方面的特定资格,如果是用于取得其他领域的资格或者福利,以及在被冒名人并未取得以上三个方面资格的情形下则不构成该罪;

二、请问,信用社冒用我的姓名贷款长达5年之久,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有确凿证据表明是信用社内部员工冒名贷款的,肯定由该信用社员工还款,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由于该员工无力偿还的,信用社作为主管单位,因为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导致该案件发生,应承担连带责任,有关管理人员是要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信用社负有承担因员工违规冒名贷款造成的损失,与被冒名者(受害者)无关,同时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本人的其他合法权利(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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