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提起管辖权异议后会不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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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提起管辖权异议后会不服上诉)

一、管辖权异议成立原告上诉有利吗

当事人不仅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利益上诉,而且对移送管辖的裁定也有权上诉。其理由是:

1、有立法根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后,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2、从实际需要来看,也应赋予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上诉权。

二、对管辖权异议上诉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吗

1、若案外人异议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执行异议与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裁定驳回申请,救济途径则为复议。

2、若案外人撤回申请或被裁定驳回后,再就同一执行标的提起案外人异议,法院不予受理(执行异议与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救济途径为复议。

3、若案外人异议经过审查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并不能排除执行,被裁定驳回,救济途径则为诉讼,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4、此条先存疑,案外人异议经过审查不属于案外人异议审查范围,属于执行实施审查的范围(典型例子: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共有,共有权人提起析产诉讼期间,提起案外人异议,要求中止执行),被裁定驳回,则救济途径为复议。此条若是理论或考试需要,可以忽略;若实践需要,可以探讨。

5、综上所述,如果程序上审查案外人异议进而作出裁定则救济途径为复议,如果是实体审查案外人所主张的权利则救济途径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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