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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纳私自挪用公款,财务主管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2、具体的案情需要具体去处理分析,如果出纳是长时间的挪用公款并且金额巨大,财务主管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发现问题,或者发现问题不予处理或上报,那么财务主管应该属于失职渎职,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出纳在很短时间内挪用公款,财务主管理论上无法立即查出问题,那么主管应该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为拘役刑;数额为3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8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1.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20万元不退还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或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处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从中谋取利益在5万元以上的;
(四)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六)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七)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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