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有许多的事业单位,这些事业位许多是由国家举办成立的,近年来,由一些社会力量所组织成立的单位,它们不是由国家所举办的。那么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依据是什么,大智慧法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的依据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二、上海民办单位成立登记办理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综合以上介绍,民办单位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的,它不是由国家所举办,但是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才能成立,而且成立还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大智慧法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