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否要求是双务合同(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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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否要求是双务合同(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吗)

本文目录一览:

1、 代位权是否要求是双务合同

2、 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吗

3、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才提出的吗

4、 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

一、代位权是否要求是双务合同

代位权是否要求是双务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代位权可以不要求是双务合同,但是一旦双务合同形成,在双务合同中互相负债务的情况下,后给付一方不能给付,先给付的一方有权力行使不安抗辩权。

1、定义: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2、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应该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双务合同的同时履...

二、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吗

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吗

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

三、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才提出的吗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才提出的吗

一、代位权的定义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

四、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

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

由于我国以前并没有代位权制度,故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代位权的实施作程序方面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的性质、与协议管辖、仲裁管辖的关系、涉外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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