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济宁计生局电话号码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济宁市准生证在哪里办理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济宁计生局电话号码和济宁市准生证在哪里办理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1.市属单位参保女职工怀孕检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选择一所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生育险服务协议的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服务机构
2.职工生育时在定点医院进行电子备案,孕期检查医疗费、分娩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额标准在职工所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3.参保单位在职工生育后6个月内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生育险经办窗口办理生育津贴申领业务。
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有明文规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一胎生育:顺产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晚育的(女职工24周岁以上且初次生育)产假增加6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产假增加15天。
二胎生育:顺产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产假增加15天。
2、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天数: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7个月以上引产、死产或早产胎儿不成活的,产假为75天。
3、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提供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津贴申领表(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下载)、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出院记录、出院结算单。
职工生育或引流产在生育定点医院进行电子备案,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在职工所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即时联网结算。参保单位持有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在15日内申领生育津贴。
1、在村(居)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在10-20年的(含20年),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2000元。
2、村(居)工作人员符合条件者,可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连续从事村(居)计生工作满10年离职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籍薄原件、复印件。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报表》
3、上签注意见盖章后上报镇(街道)计生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盖章后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备案。
1、有,济宁生育津贴执行山东标准。
2、(一)女职工生育时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生育次月即可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时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参保缴费满1年后,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材料,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3、(二)女职工分娩申领津贴天数:顺产为98天;剖腹产113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4、(三)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申领津贴天数:怀孕未满4个月引、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引、流产的42天;
5、(四)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津贴天数。
6、(一)参保单位为当年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单位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生育津贴;
7、(二)女职工怀孕到分娩期间更换单位的,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生育津贴。
8、(一)符合条件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已联网医疗机构生育,可在生育医疗机构直接申领生育津贴;
9、(二)符合条件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非联网医疗机构生育,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1、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照片两张。
2、夫妻双方到各自的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领取一胎婚育证明,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盖章。
3、带着所有证件及怀孕的医院诊断证明到女方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
4、孩子出生后带着一胎准生证到医院登记,医院给个出生证明,孩子姓名取好后拿着证明到计生部门登记,计生部门会给你个医院出生证明,婚育证明格式。带双方的着户口本、身份证及证明到公安局办户口。上户口时你要跟公安局的说随母入户即可。
二,如果夫妻都是集体户口,没有个人的户口本,但是应该有个人(每人一张)的户籍表,同样也可以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
一孩生育证在生育前办理即可,办理程序如下:
1)申领对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女子)的夫妻。
2)办理程序: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应在生育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③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④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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